4月11日 ri[,最高《gao》法 fa[发布9起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。其中包括一起养女墓碑刻名 *** {quan}案。
最高法指出,养子女在过世养父母墓碑上刻名的权益关涉人格尊严和人{ren}格【ge】平等,符合孝道传统和公序良〖liang〗俗,该案将此种人格权益〖yi〗纳入一般人格权『quan』予以保护,回应了“liao”社会发展所产生的新型人格权益保护需求,对(dui)类似案件处理具有 you[参考价值。
最高法通报的案情显示,原告石某连系已故石某信夫妇养女“nv”和唯一继承人,被告石
2020年夏,石家岭居委会进
石某连起诉请求判令石某荷在石某信夫妇墓碑上镌刻石某连姓名,返还墓地搬迁款,赔偿精神『shen』损失。
一审山东省济南市 shi[钢城区人民法院经审〖shen〗理认为《wei》,根据民法典第九《jiu》百九十条(tiao)的规定,除法律规定的具体人格
一审法院认为,养子女在过世父 fu[母墓碑上镌刻自己的姓名,符合公序良俗和“he”传统习惯,且以此彰显与逝者的「de」特殊身份关系,获得名‘ming’誉、声望等社会评价,故墓碑刻名关系到子女的(de)人格尊严,相“xiang”应权益应受法律保护。
一审(shen)法院认定,原有墓碑上镌刻有〖you〗养女石某连的姓名,石某荷在重新立「li」碑时故【gu】意遗漏石某连的刻名,侵害了石某连的人格权益,应承担《dan》民事责任。最终,该法院判《pan》令石某荷按民间传统风俗习惯在石某信夫妇墓碑「bei」上镌刻石某连
红星新【xin】闻记《ji》者 高鑫 北京报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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